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程
鲁人社办发〔2013〕7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引智项目)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智资金)管理使用,提高引智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2〕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费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2〕47号),结合我省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划财务处)负责引智资金预决算编制和引智项目资助计划的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智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检查和组织绩效评估等工作。
省外国专家局各处室负责提出省级引智项目和重要引智活动项目预算和资助建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重要引智活动开展。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省外国专家局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省级引智项目和引智资金申报工作。省外国专家局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有关引智项目和资金预算,并按《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集相应材料。
第四条省外国专家局每年5月份前组织开展本年度省级引智项目资助评审工作。
(一) 汇总全省申报项目,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进行分类;
(二) 根据申报项目所属领域和专业特点,分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依据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三) 编制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提出拟资助项目和备选项目,以及拟资助项目的具体资助额度或比例;
(四) 召开省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进行评审。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专家组成,总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其中专业评委占75%,行业主管部门评委占2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引智综合处(以下简称引智综合处)协助规划财务处将评审结果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专家评审结果经省外国专家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规划财务处会同引智综合处将本年度计划资助的引智项目预算报经厅长审定后,以省厅名义报省财政厅。
项目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财政厅公布本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省外国专家局各处室负责相关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六条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拨付的引智资金和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办理引智资金划拨及结算等手续。
第七条省外国专家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提出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单位预算建议送规划财务处审核。待预算年度开始后,规划财务处根据核定的项目预算将资助款项的50%一次性拨付有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项目结束后依据省外国专家局提交的项目执行情况结算其余资金。
第八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监督引智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引智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截止项目实施年度的10月底),向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提交《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十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查。
省外国专家局出具审查意见,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按标准将结算款项拨付到有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预拨、结算款项,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引智资金下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结算拨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送省外专局各处室,由引智综合处汇齐后送规划财务处。
项目执行效果不佳的,由省外国专家局有关处室提出意见,予以扣减或扣回引智资金。
第十一条引智项目实施当年10月底前,未能按规定提交引智资金结算手续的项目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相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在当年11月31日前提交放弃资助资格确认书,并交还预拨资金。当年未能执行的项目,省级引智资金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须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执行省级引智项目情况总结(附《预算执行情况表》、《效益情况简述表》光盘),重点总结引智资金使用效益和取得的典型引智成果,由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外国专家局建立引智资金支出计划和执行情况登记制度,负责收集、登记引智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与规划财务处对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引智项目单位应当将引智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实行按项目管理(台账管理),按项目核算,每一项开支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多个项目的共同开支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上。
第十五条引智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内部监督与检查,防止
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并实行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省直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引智项目和引智资金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核实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加强对引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引智资金决算及绩效评估,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引智资金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完善引智项目的绩效管理,推进引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规划财务处和省外国专家局各处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并会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查出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省级引智项目开支范围及资助标准按照《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